2005年12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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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索房租法律只给“一年期”
冯霞

  事件再现
    20多年前,李某租住了王某名下的一间私房。1996年该房发生火灾,李某自己出资对房屋进行了修缮。之后,王某与李某未再结付过房租。
    去年9月,李某的单位出售给李某一套二居室。今年2月,李某的新居装修完毕,李某搬入新居。此时,王某找上门来,要求李某将其1996年以来欠缴的房租补齐。李某却称,当年房屋失火后是自己出资修缮的房屋,王某没有理由再收取房租。
    
    律师观点
    徐岳满律师认为,王某可以追索房租,但时间应以1年为限。
    就房租一事,如果王某、李某不能协商一致,则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,向法院请求保护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。也就是说,王某只能要求李某补缴2004年3月至今年2月期间的房租。